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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居民领养儿童证明材料一览

10-03     浏览量:23

收养人相关证明材料详情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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